极目新闻记者 王柳钦
7月10日,黑救护车上死亡女子刘丽丽的母亲张女士向极目新闻反映,她此前一直被拖欠的约48万元赔偿款终于到账了,赔偿金加滞纳金共50万余元,至此法院判决的约63万余元赔偿款已全部赔清。张女士表示,这笔钱还清外债后估计还剩30万元左右,她想给女儿在长春买块墓地,以后也方便多来看看她。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7月29日,张女士的女儿刘丽丽因患风湿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病科住院治疗,在明确告知护士刘丽丽有头孢类过敏史的情况下,医生却未对女儿进行药物过敏、药物适应症和禁忌症方面做风险评估,同年8月2日上午10时左右给她注射了头孢吡肟。

张女士称,女儿后续出现头痛、呕吐、冒汗、呼吸困难等过敏症状,并被医生告知需要紧急转院到北京协和医院进一步救治。2020年8月5日,一辆有“吉大一院”标识的120救护车将女儿转往北京,令她没想到的是,当晚11时30分左右,女儿转院途中在该120救护车上不幸去世。

2023年7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称,判令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张女士夫妻俩63万余元。但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仅支付了约6.8万元,剩余的47万余元却一直拖欠,直到2025年7月10日才付清。

7月11日,张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女儿去世后,她就将此事投诉到了长春市卫生监督所和长春市卫健委。2022年1月18日,长春市卫生监督所回复称,经询问主治医师邹某娟,邹某娟称入院时问过患者刘丽丽有无药物过敏史,还称自己没有看过刘丽丽带过来的北京协和医院的病历。同时,经调查,该院(吉大一院)否认患者刘丽丽出现药物不良反应。
2022年1月18日,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涉案行政回复称,未发现案涉病历有书写不规范、伪造涂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等客观真实,亦未发现违法违规之处,无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否认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者其家属当时也未反映药品不良反应问题,医疗机构依法不需要报告。
随后,张女士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却被告知维持长春市卫健委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的处理结果。因此,张女士决定将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告到法院。


2022年8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称,撤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回复;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长府复〔2022〕92《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年11月28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由此,2023年1月29日和2月13日,长春市卫健委先后两次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两名涉事医生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给予其警告和每人10000元的行政处罚;查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给予其警告和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有了明确判决,民事诉讼也取得了结果。2023年7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称,经庭审查明,案涉转运行为存在多处问题,转运行为欠缺规范,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对案涉转运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结合过错程度,酌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10%。而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结合其过错程度,同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酌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60%。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2025年2月,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11日下午,张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之前由于法院判决的赔偿一直没有到位,女儿的骨灰还存放在殡仪馆里,如今赔偿款全部赔清,她也咨询了一下长春当地的墓地价格,后续想给女儿刘丽丽买一块墓地,“以后也方便多来看看她。”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