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十二年 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利用射钉器(俗称“射钉枪”)改制火药枪行为在部分地区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以此杀人、伤人的恶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射钉器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火药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进行作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钉器易获得、易改装的特点,通过购买关键零部件对射钉器进行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非法制造成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危险。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生效的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某祥非法制造枪支案

——将射钉器改制为枪支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吴某祥购买了1套射钉器、1根钢管,后在家中用角磨机、电焊机改制成1支火药枪。2019年,吴某祥请好友在网上帮忙购买了3盒(合计300颗)射钉弹。2021年11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购买射钉弹线索到吴某祥家核实情况,吴某祥主动将该枪和33颗射钉弹、1瓶铁丝屑交给民警。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祥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吴某祥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

——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刘某容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经过改制,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现查明,二人共计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射钉枪”36支,获利16324元。上述36支“某某X7射钉枪”(34支已加装免顶铁片等配件)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容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邮寄枪支36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何某、刘某容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何某、刘某容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具有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罗某甲在云南省澜沧县城客运站旁一五金店内购得射钉器后,在自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改制成1支火药枪并长期持有。

2023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乙携带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云南省澜沧县罗某甲家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其间,误将同样持改制火药枪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致罗某甲轻伤。次日2时14分许,罗某乙让村干部帮忙报警,并带领民警到罗某甲家茶地查获罗某乙藏匿的改制火药枪1支、扩音器1个、金属弹丸2瓶。同时,罗某乙还揭发罗某甲亦藏匿枪支,后民警在罗某甲家茶地芭蕉棚处查获罗某甲非法制造的火药枪。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罗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罗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罗某甲、罗某乙犯罪后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罗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罗某乙予以从轻处罚。罗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陈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对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并利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陈某明为驱鸟从羊某生(已死亡)处购得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18年,陈某明自行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空包弹和钢珠等物品,在其位于四川省北川县家中,比照该枪支,通过角磨机打磨、电焊机焊接等方式改制成第二支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23年1月8日18时许,陈某明携带其中一支改制枪支与被告人张某洪到四川省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采用一人持灯照明一人持枪射击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猎“野鸡”12只。上述2支枪支均被查获。

经鉴定,12只“野鸡”系红腹角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6万元。陈某明在公安机关发现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有人持有枪支进行摸排期间,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有关人员交代枪支系自己所有,并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以食用为目的,持枪射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据此,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张某斌非法持有枪支案

——对具有严重危害他人安全的现实危险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张某斌的女友何某某向张某斌提出分手,张某斌遂产生杀死何某某及自杀的想法。7月,张某斌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以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2支,藏在其工作的某纱线加工厂宿舍床下。8月14日凌晨,张某斌在何某某宿舍内向何某某出示其中一支枪支,何某某以为是假枪未予理会,张某斌遂将该枪支放回自己宿舍内。

后何某某将前述情况报告其班长罗某福,罗某福在车间内找到张某斌谈话。张某斌至宿舍拿出其中一支枪支,找到罗某福后持枪朝地面击发1次,罗某福及其他同事将枪支夺下,并将张某斌控制后报警。罗某福在张某斌宿舍找到另一支枪支交给警方。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于2022年11月30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张某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案

——适用缓刑条件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刚曾从事装修工作,为此购买2支射钉器和射钉弹。2021年12月,孙某刚为增加射钉器威力用于打鸟、打野兔等,先后从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和钢珠,利用角磨机、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装握把。202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涉枪线索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孙某刚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2支和射钉弹、钢珠若干。审理中,经对孙某刚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孙某刚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下一篇:现场直击湾芯展新凯来展台:刚开馆就被人群重重包围,展出六大类产品,未见光刻机
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均转载自网络其他平台,主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信息传播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阅读者务请自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风险自负。